滨州市较低工资标准公布

焦点滨州王震 2018-05-21 11: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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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搜狐焦点滨州站获悉,滨州市公布了全市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滨城区(含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县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7.3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5.5元。

近日,搜狐焦点滨州站获悉,滨州市公布了全市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滨城区(含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县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7.3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5.5元。

全文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现将我市较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较低工资标准和小时较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滨城区(含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博兴县、邹平县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7.3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5.5元。

二、月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较低工资标准和小时较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滨政字〔2017〕63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县(区)要加强对《较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较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较低工资标准,使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较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较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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