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商品房售租代理机构进行年度备案

焦点滨州王震 2018-05-18 1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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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滨州站从滨州市房管局获悉,日前滨州市房管局下发《关于进行商品房售租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商品房售租代理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服务与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

搜狐焦点滨州站从滨州市房管局获悉,日前滨州市房管局下发《关于进行商品房售租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商品房售租代理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服务与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凡在滨州市辖区内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租赁代理、咨询、策划的机构(简称售租代理机构),需到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年度备案,取得《滨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现将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滨州市辖区内商品房售租代理机构应当于签订商品房销售、租赁、咨询、策划代理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到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备案,其中代理商品房销售的,应待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销售。

二、商品房售租代理机构依法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三、商品房营销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滨州市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下载网址:http://www.bzfcj.gov.cn/ →市场管理→经纪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须知);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

(三)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代理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四)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核对原件);

(五)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并已注册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两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已注册的从业人员或山东省房地产经纪人骨干人员培训合格证并已注册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三人,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和注册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

(六)全部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或者机构出具的从业证明材料原件。

(七)机构内部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外市商品房售租代理机构在滨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代理相关业务的,应在滨州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营业执照。

具有多个营业门店的机构,应提供门店的名单,营业门店应单独备案。

四、有关要求:

1、备案资料一律以A4纸按照第三条材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填写内容字迹工整规范;

2、此通知适用于专职从事商品房售租代理机构的备案,其他经纪机构类备案请参照滨州市《关于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度备案的通知》。

五、各商品房售租代理机构的备案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管理,备案信息进行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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