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租房新规:租房可落户,租金不可乱涨!

焦点滨州王震 2018-06-20 13: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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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租房新规来啦!租房可落户,租金不可乱涨! 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山东省住建厅会同山东省工商局制定了《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明确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户可申请办理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同时,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房主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

原标题:山东租房新规来啦!租房可落户,租金不可乱涨!

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山东省住建厅会同山东省工商局制定了《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明确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户可申请办理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同时,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房主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强调了租赁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据悉,该示范合同在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示范文本》适用范围:

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成交等租赁方式。

《示范文本》中指出,“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对方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通过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披露,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作参考,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保护承租人和知情权

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

《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要求明确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通过这些重要信息提示,避免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房屋真实现状情形发生。

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

出租人不得单方面上调房屋租金

《示范文本》指出,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强调了对出租房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使得房东和租客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权利。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信息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示范文本》第二条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信息,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住房租货合同可享受有关公共服务

《示范文本》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除了可在房屋交易部门窗口备案外,还可以通过手机、电脑进行网上备案,快捷又方便。当事人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居住落户、义务教育、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基本公共服务。《示范文本》专门提出,出租人应积极配合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附: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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