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流程 都在这里!

焦点滨州王震 2018-08-07 10: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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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焦点滨州站从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滨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出炉,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土地)、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等36项,在设立依据、登记材料、注意事项等方面做出全面解释。

搜狐焦点滨州站从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滨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出炉,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土地)、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等36项,在设立依据、登记材料、注意事项等方面做出全面解释。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土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挂牌成交确认书;

4、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完税凭证等;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勘测定界图;

6、土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拔土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4、划拨协议;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勘测定界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三、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

7、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四、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房屋属于共有的,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单独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购房发票、完税凭证);

6、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7、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供预告登记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五、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房屋属于共有的,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单独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房屋买卖合同》;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补缴土地出让金凭证、购房发票、完税凭证);

6、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六、存量房(二手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互换、赠与)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房屋属于共有的,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单独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买卖的,应提交《房屋买卖合同》;

5、房屋赠与的,应提交赠与协议书或赠与公证书;

6、房屋互换的,应提交互换协议书或合同;

7、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如房改房、经适房等),应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8、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购房发票、完税凭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七、因企业改制导致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改制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

5、改制前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转让合同;

7、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完税凭证);

9、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八、作价出资(入股)导致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完税凭证);

6、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九、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①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的,应提交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②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法定继承人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不动产继承权分配协议书,并签订继承具结书;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需书面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5、经公证的遗嘱、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不再提供第2条所需材料,需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

6、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十、因人民法院裁决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送达人身份证明;

5、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因原权利人拒不交出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原因,导致不能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由登记机构依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公告注销后办理转移登记。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十一、因夫妻离异导致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书;经人民法院裁决离婚的,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5、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十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房屋属于共有的,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单独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5、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依法应纳税的,应提交完税证明;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十三、换证、补证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房屋属于共有的,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单独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换发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补发的,提供产权信息证明,并在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遗失声明;

5、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十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十五、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房屋属于共有的,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单独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十六、 不动产设立较高额抵押权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房屋属于共有的,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单独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有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较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十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5、同意抵押书面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抵押证明);

6、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7、权籍调查表、测绘报告、现场勘察报告、现场照片;

8、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的,需提供土地上房屋是否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十八、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十九、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单独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共有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二十、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二十一、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二十二、 注销预告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二十三、 更正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2、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二十四、 异议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2、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3、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二十五、 查封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或预查封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二十六、 地役权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3、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4、设定地役权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二十七、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原来材料;

4、权籍调查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勘测定界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二十八、 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勘测定界图;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二十九、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三十、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三十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勘测定界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三十二、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4、分家析产协议或其他材料;

5、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勘测定界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三十三、 林权首次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三十四、 林权抵押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不动产权证(林权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林权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5、抵押明细单;

6、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抵押面积、树种、林木株数要与不动产权证上树种、林木株数相符;如有变更抵押林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批,经林业主管部门对变更抵押信息审核后,向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三十五、林权转移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

4、林权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三十六、 林权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流程:预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企业申请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林权调查表

5、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

申请资料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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